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73
  • Tax100会员 33489
查看: 684|回复: 0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财企[2015]34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7-5 12: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财企[2015]34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财企[2015]34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7-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的通知
厦财企[2015]34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的通知
  厦财企[2015]34号
  全文有效
  2015-7-2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精神,现将实施2015年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政策
  企业2015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2015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500万元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奖励对象
  在厦门市注册,发生研发投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2015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500万元的企业。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手续,并在2016年6月底前向市经信局提出研发费用财政奖励申请,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关资料审核后予以兑付奖励资金。
  四、监督检查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后续管理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相关企业应如实申报相关材料,一经发现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政策的,将追回财政奖励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各项财政奖补资金的申请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联系人:高嵩 电话:5398108
  市经信局联系人:汤海婴 电话:2896820
  市国税局联系人:吴庭玮 电话:5315041
  市地税局联系人:曾碧惠 电话:5106291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