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缴交契税的通知
厦财农[2006]13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缴交契税的通知
厦财农[2006]1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3日
各区财政局、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为了确保契税税款的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指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住房)的,免征契税。”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契税减征或者免征的范围。因此,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者应照章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