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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国土房[2005]353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无法取得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商品房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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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厦国土房[2005]353号
文件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国土房[2005]353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无法取得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商品房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2005-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无法取得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商品房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处理意见
厦国土房[2005]353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无法取得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商品房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处理意见
  厦国土房[2005]353号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决商品房产权办证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厦府办[2002]169号)精神,现对因开发商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造成已购商品房无法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处理意见适用于解决下列已购商品房办证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商品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被地税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经过地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项目开发商下落不明确认书》],未经确认的楼盘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二)商品房买卖双方签有购房合同并已经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备案,且购房人已付清购房款(未交清责令限期补交)但尚未取得全额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
  (三)该商品房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
  (四)该商品房未被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或其他第三人申请抵押。
  二、符合以上情形的已购商品房,其所在建设项目已经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确权,由购房人依照下列程序申办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
  (一)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和支付房款的相关票据及购房事实具结书,向房地产交易机构提出购房合同确认申请。经审查属实的,由交易机构向购房人出具《购房合同备案证明》,证明书中列明所购房屋的备案情况、面积、按合同约定的应缴购房款总额和应补款额等情况。
  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属购房人应补交购房款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条款补足房款。
  经审查需补款的,由购房人将应补款项缴纳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过渡收款专户,并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开具收款票据。
  (二)购房人缴交全额房款,凭《购房合同确认申请书》、《购房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支付房款的相关票据向地税部门办理营业税等税费的完税手续,按购房当年的契税税率向财政部门缴交契税后,持相关办证材料申办土地房屋权证。
  若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此后接受工商部门处理重新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重新注册登记,接受地税部门处理转为正常户,并按规定接受处理和补缴销售商品房营业税等税费后,购房人可持原缴交营业税等税费票据到地税部门办理退税费。
  三、若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此后接受工商部门处理重新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重新注册登记,可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退回代收的其开发项目下的房款。若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存在欠缴地价等违规问题而尚未接受处理的,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代收的其开发项目下的房款得先抵扣其应缴地价或处罚款项后再予退回多余部分。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过渡收款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归集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所开发的项目补交的房款;若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已确定无法重新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重新注册登记时,其建设项目补交的房款将上缴市财政。
  附件:(略)
  1、《购房合同备案证明》;
  2、《项目开发商下落不明确认书》;
  3、《购房合同确认申请书》。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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