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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涉及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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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涉及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涉及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涉及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8
  各县市区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现将一般纳税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涉及增值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款征收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被司法机关拍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发票开具
  原则上应由转让方(被拍卖人)自行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若不动产拍卖形成的税费由受让方自愿承担、且转让方(被拍卖人)无法自行开具或者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由受让方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一)转让方(被拍卖人)在国税机关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且机构所在地为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的,由受让方持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拍卖取得不动产已申报预缴增值税未开具发票证明》(见附件),向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除上述情形之外的,由受让方持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拍卖取得不动产已申报预缴增值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向转让方(被拍卖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被拍卖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逾期由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附送资料
  由受让方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拍卖取得不动产已申报预缴增值税未开具发票证明》。
  (二)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或《税收缴款书》。
  (三)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纳税申报
  若是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后应向转让方(被拍卖人)(正常户)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包括责令其上门领取代开发票的记账联,调整当期账务,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对被司法处置的应税不动产,转让方(被拍卖人)凭取得的代开增值税发票对应联次抵减对应的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其他事项
  (一)若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零或者负数时,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需在《拍卖取得不动产已申报预缴增值税未开具发票证明》上注明“应纳税额为零,已纳税额为零”;
  (二)《拍卖取得不动产已申报预缴增值税未开具发票证明》需加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公章。
  (三)行政机关拍卖不动产涉及税款征收及发票开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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