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行业核定征收缴费下限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7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行业核定征收缴费下限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7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29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漳州、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规范缴费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工作,省局于2001年制定了《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发[2001]41号)。根据省政府调高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各行业核定征收缴费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表。
附表:各行业核定缴费基数下限表
行业 最低月平均缴费工资(月、人) 行业 最低月平均缴费工资(月、人)
农林牧渔业 377
金融、保险业 1091
采掘业 458
房地产业 791
制造业 570 社会服务业 626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17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809
建筑业 604
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电视业 727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628
教育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963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970
其他行业 791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582
注:最低月平均缴费工资为2002年全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乘以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