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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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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地税发[2004]80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发[2004]8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地方税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03-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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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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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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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地方税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8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4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为扶持我省软件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时,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一并予以退还。在此之前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已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办理退库,未征收的暂停征收。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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