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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发[2004]8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地方税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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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发[2004]8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发[2004]8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地方税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地方税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8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地方税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8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4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为扶持我省软件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时,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一并予以退还。在此之前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已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办理退库,未征收的暂停征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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