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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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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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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项名称: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标准核定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申请条件: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办理材料:
1、参保人本人或代领人身份证
2、填写完整的《厦门市企业退休人员信息表》(申办退休时发放)
   3、停保材料:(1)属于单位参保的人员,请上地税网办理职工减退手续,受理成功后打印页面并加盖单位公章;(2)属于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请到地税部门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停保手续, 领取《参保个人停保登记表》。
办理形式: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的参保人员,按申办退休时通知的日期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15、16号窗口办理。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的人员,详见区社保中心规定。
办理流程:
(一)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同意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报有权批准人审批。
(三)办结   对经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复查意见或者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进入特别程序的,告知申请人后出具《特别程序告                                知书》。  经批准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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