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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二、审批单位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审批对象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四、审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五、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为所购买的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
六、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默认自动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储蓄卡的,应提供该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人为购房人的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编号。若需提取至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还需提供购房发票。
购买本市非新建商品住房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或本市外自住住房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2、购买本市二手交易住房,或购买本市非二手交易住房但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号。
购买本市外自住住房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若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上无法体现购房金额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
3、本市或本市外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4、在本省外购房的,还需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①户籍证明;②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③社保缴交证明;④工资薪酬税单。
七、办理程序
(一)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员审核;
(三)职工持《厦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自动转账至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同名银行储蓄卡的,由公积金中心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上述卡内,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八、承诺时限
(一)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非本市购房需核实的,3个工作日)
九、注意事项
(一)除到公积金窗口线下申请办理提取外,职工也可以选择通过安装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机客户端APP,线上申请办理提取,按提示进行操作。
(二)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配偶拥有所有权、用于居住的住房。
(三)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四)购房提取金额为截至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五)在本市外贷款购房的,如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原件抵押在贷款银行,需提供银行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的购房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及借款合同原件。公积金中心如需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该贷款购房的真实性,借款人应在公积金窗口签订《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授权公积金中心进行查询。
(六)在本市外购房的, 职工在公积金窗口申请提取时,应现场签署诚信承诺书。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错误的,须按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八)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
十、办理地址及时间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厅(云顶北路842号)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 12:00,下午1:00 – 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窗口(银湖路8号)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 12:00,下午2:30 – 5:00 (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 12:00,下午3:00 – 5:30 (6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窗口(诚毅大街1号之1)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 12:00,下午1:00 – 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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