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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成都基本养老待遇核定
【办理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年满15年及其以上。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6〕1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6〕18号)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34号)
【办理程序】
1.养老待遇核定处工作人员核实原始档案、原始资料与参保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领取条件;
2.经核实符合领取条件的,到单位征集处(个体征集处、机关事业处)终止缴费,办理“在职转退休”;
3.返回养老待遇核定处由工作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并打印《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通知书》,本人核对签字(单位职工还需单位经办人核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养老待遇核定处存档;
4.制作《退休证》,次月起发放待遇。
【申请材料】
1.人事档案(无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不需提供);
2.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4.增发养老金的相关材料如《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呈报表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E符合国务院和省 政府其它增发养老金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无增发养老金的项目则不提供相关材料);
5.未满55周岁的女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24个月有单位缴费的,需提供单位缴费期间注明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需提供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退休审批表;
7.单位职工填报《成都市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8.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办理时间】
当即办结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办理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4号就业社保大厦三楼6区养老待遇核定处66-73号窗口
【办事表格】
《成都市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成都市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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