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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
【申请条件】
在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且在1992年10月1日前有10年及以上的连续工龄的本市城镇人员。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办理地点】
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材料】
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请书、超龄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原始档案。
【办理流程】
1、超龄人员向档案所在单位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接到超龄人员书面申请后,应进行初审并登记,填写《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并于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请书; 二是超龄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是《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四是超龄人员原始档案材料及档案材料清单。
3、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于收到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补缴条件进行审核,填写《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连续工龄审定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将《连续工龄审定表》以及各项材料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4、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收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的各项材料后,于十五日内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补缴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核准意见。核准意见及相关材料按原申报渠道返回,并由接收超龄人员补缴申请的单位将核准意见通知超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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