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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全文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全文
3、《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全文
二、受理条件
1、申请转出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单位隶属市社保管理;
2、原养老保险关系已停保且养老保险缴费无欠款;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注:需凭借转出地社保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去转入地社保申请转入后方能开具);
4、由个人或单位向参保隶属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5、原参加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需先办理缴费补足后方能办理转出。
三、办理地点、时间
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23号(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四、办理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1份,必要;
五、常见问题解答
1、问:去哪里办?
答:按原参保登记的隶属关系,由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
2、问:提供什么材料?
答: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问: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么?
答:可以。原参保单位代办的出具单位介绍信,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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