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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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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发[1995]99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5]9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05-1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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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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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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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9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9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领导必须重视稽核检查工作,在接到《办法》后,应立即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掌握《办法》中提出的各种检查方法和检查要点,将稽核计划具体落实到人,并纳入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进项凭证或销项凭证时,应及时组织核查或委托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在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时,应认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并附发票票样。
三、各基层局在接到异地税务机关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时,应认真组织协查,并在规定的期跟内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异地税务机关,绝不允许敷衍塞责,提供虚假情况。
四、为了加强管理,从严稽核,各基层局每年检查户数应不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同时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五、各基层局应于每季度末10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到市局票证处。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六、关于《办法》中所附的"统计表"、"检查记录"、"核查单"等,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印制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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