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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二、用人单位操作步骤:
参保单位需采集个人存折账号信息,到社保中心登记科进行银行账户的信息采集,提前1个月参保单位携带办理退休人员的档案和缴费明细到养老保险科审批退休→办理退休→支付科办理退休增加。
三、用人单位提交材料:
(一)本区正常参保单位人员退休,参保单位需携带: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
3、公章。
(二)他区或同区转入所需材料: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情况表》或《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退休人员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三)破产企业所需材料:
1、《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社会化批准破产的文件;
3、《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
四、办理岗位:
办理岗位: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服务中心三层B区)
五、注意事项:
(一)以上材料均应为中文材料,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对于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翻译文件,应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不能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应提供翻译文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二)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用人单位提交的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所盖公章必须清晰;
(三)办理时间:全月办理(工作日);
(四)报送材料使用A4纸。
下载链接:1.北京市183号令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表十七-1)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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