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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超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资格核定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
【申请条件】
1.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
2.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3.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
4.本人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办理材料】
1.本人提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书面申请;
2.人事档案在单位的要与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办理补缴手续的书面协议。(由单位支付相关生活待遇的除外);
3.超龄补缴人员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5.《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
6.《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
7.超龄人员原始档案材料及《档案材料清单》;
8.其它材料。
(注意:以上复印件都一定要加盖公章,审批时会收取复印件并存档)
【办理地点】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四层
【受理时间】 每月5号至20号,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联系电话】010-53918465
【办理流程】
1.存档单位对超龄人员是否符合文件要求进行初审,并填写相关表格,对职工人事档案做好整理,做好补缴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等前期准备工作。(对照办理材料准备)
2.登陆朝阳区行政保险服务平台(行政类业务)(bxfw.bjchy.gov.cn)进入系统,选择“补缴”项进行网上预约,网上填写打印《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申报单位按照预约时间携带所需材料到相关业务窗口申报补缴手续。
3.补缴核准部门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连续工龄审定表》)。
4.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后,整理提交的各项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5.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补缴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核准意见。核准意见及相关材料按原申报渠道返回。
6.由接收超龄人员补缴申请的单位将核准意见通知超龄人员。
7.由接收补缴申请的单位通知超龄人员一次性缴齐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补缴的费用按缴拨渠道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符合社会化条件的退休人员办理支付后,需将人事档案按社会化管理。
【注意事项】
1.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单位应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的要求,完成超龄补缴人员人事档案的前期整理准备工作,以备审核。
2.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规定补缴:
(1)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1%部分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五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计个人账户。补缴年限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后,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还应当按照“差多少月,补多少月”的原则同时进行补缴。
3.现场办理顺序,按现场激活顺序审核。
4.如果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单位,请提前在网上取消预约号,如超过三次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将对单位的申报进行限制。
5.所有复印件要求为A4纸,不得使用二次用纸 。
6.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约号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2895838-8060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53918500
北京市社保政策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
相关材料下载:
1.《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
2.《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
3.《档案材料清单》;
4.《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
附件:申请超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资格核定.z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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