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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个[1997]27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投资者取得送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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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个[1997]272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个[1997]27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投资者取得送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投资者取得送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7]27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投资者取得送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7]27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为扩大知名度吸引投资或为实现转制、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目的,将历年盈余公积金结余以送股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该项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投资者个人和投资企业之间是一种债权和债务关系,企业将盈余公积金以送股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实质是对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回报,是变相分发红利的一种方式,属于红利范畴。因此,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投资者个人从投资企业取得以送股方式支付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投资者个人送股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时申报缴库,专项记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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