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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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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职工97年底前养老保险补缴
【子项名称】
补缴养老保险
【申请人】
用人单位
【实施主体】
市人力社保局
【管理权限】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社保中心审核
【设定依据】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第三条3.建立补缴会审制度。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组成市补缴会审小组,定期对用人单位的补缴申请进行会审。对于符合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及时办理。
【申请条件】
1、市属各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原职工
2、各区(县)所属企业原职工
3、1993年1月后因组织调动或个人原因离职属于应缴未缴范围的
【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一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或各集团(总公司)受理、初审形成意见专题请示
第二步:职工养老处与市社保中心征缴处会审通过后形成处理意见、报批。职工人事档案、工资台账等原始材料;招工录用、调动手续;辞职、辞退手续;参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文本;其它能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凭证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规定时限】
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和平区建设路18号
【联系电话】
022-83218313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监督】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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