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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个[1996]第6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点查处演艺人员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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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个[1996]第60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个[1996]第6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点查处演艺人员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点查处演艺人员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第6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点查处演艺人员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第6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7月10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点查处演艺人员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的通知》(国税函[1996]2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近年来,演艺界名人偷逃个人所得税问题严重,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总局决定今年重点查处此类案件,并要求各地有所突破。因此,各局应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负责,迅速组织力量进行专项调查,从组织上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此次检查的重点单位是各类广告公司、各级电视台、各级文艺团体、主办和承办各类演出的单位。检查的重点人员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团体、电视台的演艺人员;影星、歌星、笑星等名演员;各类文艺演出、仪式的节目主持人;从事广告演出的名人等。
  三、要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及有关信息报告市局。对偷逃个人所得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个人、五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必须报市局备案。检查中如遇困难和阻力,市局可以派员参与查处工作。
  四、此项工作从1996年7月15日开始,要求在1996年10月底以前结束,并将工作情况于1996年11月10日前报到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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