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协税人员加强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第8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协税人员加强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第8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8月28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今年,为了适应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需要,地税系统聘用了一批人员协助进行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但是,有的协税人员在市场征税时不着装、不佩戴标志、甚至出现任意撕毁完税凭证、错征、滥征税款等违法违纪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应当认识到,协税人员虽然不是正式税务干部,但他们到市场或业户征税,代表的是税务部门的形象,执行的是国家税法,所以,加强对协税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引起各局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
关于聘用和管理协税人员的问题,市局今年已以大地税个[1996]26号文件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协税人员聘用与管理的规定》,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各局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所聘用的协税人员一定要符合26号文件第一条“协税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并且在上岗之前必须对其进行3-5天的政治、业务培训,经过闭卷考试合格后择优录用,发给协税员证书。
二、协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协税员工作守则》,上岗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协税员证书,整齐佩戴协税人员标志,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文明征税。如发现协税人员有损地税形象的行为,聘用单位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解聘。
三、协税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治税,不能以言代法,自定税额。不得错征税,严禁乱征税。
四、对协税人员使用的完税证,必须严格执行完税证的领、用、存制度,坚持当日领用,当日报结;协税人员开具完税凭证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楚、项目齐全、不准任意撕毁完税证。
五、各基层局要加强对协税人员的管理,搞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经常听取纳税人、个体劳动者协会及方面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