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省两级税务、文化部门关于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7]第3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省两级税务、文化部门关于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7]第3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2月24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文化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和辽宁省地税局、文化厅下发的《辽宁省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地税发[1996]1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组台(团)或个人演出,必须在向市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申办演出许可证的同时,领取《临时经营演出个人所得税审批表》,如实填写,报税务机关核盖公章并办理纳税手续后,经市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领取营业演出许可证后方可以从事演出活动。
二、税务机关按演出协议确定演职员个人收入额,5万元以下的按16%,5万以上的(含5万按24%的预扣率预先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演出结束后按实际收入计算纳税,多退少补。
三、外省、市来连的专业演出团体,凡有省、国家文化部统一制式“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向税务机关传递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不预扣税款。如在演出地分配报酬,则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外省、市演职人员来连从事演出,其经办单位,演出经纪人,应按第一、二条规定办理手续。
五、在市内四区从事演出的演职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先到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办理手续,由市地税局按征管范围划分指定基层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在本市其它区(市)县从事演出的,由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和文化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演出审批手续,并征收税款。
各地税务机关在演出结束后十日内向市地税局报送《外省、市演员来连演出纳税情况报告表》。
六、外省、市演出团体或个人在我市不同地点进行每场演出并分别取得报酬的,由支付报酬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演出全部结束后,由纳税人凭完税证明到第一场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结算税款。税务机关应开具完税证明。
七、对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内从事演出、表演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定额征收标准,按市地税局大地税个[1996]6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以经营场所的法人代表或业主为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协作,经常联系,共同做好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略)
1、临时经营演出个人所得税审批表
2、外省、市演员来连演出纳税情况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