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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7]第5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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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1997]第54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7]第5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5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5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16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目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全面普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全面推行代扣代缴工作,是实行个人所得税规范化管理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基层局一定要从长远观点出发,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
  1、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要切实按照总局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逐户建档登记。目前对我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与现有征管资料一同归档管理,使用统一的微机编码;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单独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在市局的征管软件尚未完善之前,各基层局可采用手工、单机等方式进行登记建档。
  2、对机关、行政事业、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应按市局征管范围划分的规定,由各基层局征管部门牵头全面进行一次普查和清理,对未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必须在12月底以前、按建制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发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
  3、从今年11月份起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在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税税种登记表》的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对以前未领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的单位,应于12末以前补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4、凡按规定实行委托代征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签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使用市局统一印制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登记造册,明确义务和责任,加强管理。
  二、加强日常管理,强化扣缴申报制度。
  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业务辅导和培训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发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法规和具体政策规定,以便扣缴义务人完整准确履行扣缴义务。
  加强对代缴义务人的申报管理,在市局的征收软件尚未完善之前,各基层局对尚未纳入微机管理代扣代缴义务人可采用手工、单机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管理。要全面落实好市局地税二[1995]11号、大地税[1996]29号文件中关于代扣代缴工作的要求和规定。特别要重视推行全面申报制度。认真抓好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试点工作。
  三、加强考核及时兑付手续费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凡发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每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5,000元以下的,按季填开收入退还书。各征收局要建立健全手续费支付帐簿。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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