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6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6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30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并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双方应就正式购销合同贴花完税;如果某些企业未签订合同或不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合同的,可就信用证金额比照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二、供需双方当事人在供需业务活动中,通过电话、电报或传真等方式洽谈协商后,由单方签署开具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但当事人双方用于联系业务的传真稿件不属于应税范围。
三、对在供需业务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