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15
  • Tax100会员 28043
查看: 544|回复: 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7]第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广告、房地产等行业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3 11: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1997]第77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7]第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广告、房地产等行业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广告、房地产等行业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广告、房地产等行业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7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3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规范我市广告、房地产等行业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广告合同贴花问题
  广告合同(指承揽根据定作方的要求,利用自己的传播手段,为定作方进行宣传,并收取一定的广告费,双方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具有广告合同性质的各种形式的协议、单据等,均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订立合同的双方应根据合同所载总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0.5‰计税贴花。如果部分企业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应税凭证,税务机关可按企业广告收入(或费用支出)计税贴花。
  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贴花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所载总金额,按购销合同的税率0.3‰计税贴花。如果部分企业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应税凭证,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销售发票金额计税贴花。
  三、关于出让土地的贴花问题
  如甲乙双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是:甲在乙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甲方使用若干年后,房屋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租金。此类合同在甲乙双方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如果乙方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了甲方,则视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书据,按现行规定不贴花。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