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53
  • Tax100会员 28043
查看: 612|回复: 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8]4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3 11: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1998]41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8]4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4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4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31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地征管经验,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简化征收环切,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并在我市境内使用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的纳税人,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三条 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如果不能如实或不便向地税机关提供的,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核定计税依据的办法对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个别购销合同管理比较规范,且能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供合同及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继续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缴纳印花税。对此类纳税人,地税机关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一经查出隐报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而少缴、漏缴印花税的,地税机关除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65]号文件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外,并有权重新确定该纳税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缴纳方式。
  第五条 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市境内的工业、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粮食、房地产开发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管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实行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的确定:对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应按照企业采用会计制度的不同,核定其购销环节的计税依据。
  (一)采用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行业企业(包括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粮食等);
  1.其销售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销售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税比例分别为:以零售为主的商业企业30%;以批发为主的商业企业80%;外贸企业90%;物资、供销企业70%;粮食企业60%。
  2.其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库存商品”科目(包括“受托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税比例分别为:商业企业80%;外贸企业90%;物资、供销企业70%;粮食企业60%。
  (二)采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业企业:
  1.其销售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销售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2.其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材料采购”(或“原材料”)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三)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1.其销售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经营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100%核定;
  2.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材料物资”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四)采用施工企业供不应求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
  1.该行业企业销售环节暂不核定。
  2.其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物资采购”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第七条 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额=(销售环节计税依据+采购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三)
  第八条 凡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印花税纳税期限统一实行按季汇总申报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上述第五条 所列举的待业企业,其他行业暂维持原纳税办法。
  第十条 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前,基层地税机关应向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下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样本见附件),并将该类纳税人名称及核定情况汇总后报市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某些微利或亏损的特殊行业企业,按本办法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报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基层地税机关可适当调低其核定征收比例。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样本(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