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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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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农[1998]第388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农[1998]第38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纳契税后办理退房是否应退还税款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8-12-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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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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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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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纳契税后办理退房是否应退还税款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8]第38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纳契税后办理退房是否应退还税款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8]第38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22日
沈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完纳契税后办理退房是否应退还税款问题的请示》(沈财农字[1998]2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因客观原因购房合同确实无法履行,造成纳税人退房的,由县及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退还所征税款。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纳税人,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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