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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1998]第5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矿工房改造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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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发[1998]第58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1998]第5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矿工房改造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矿工房改造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8]第5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矿工房改造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8]第5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2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省矿工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在建国50周年大庆前完成矿工房改造任务,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矿工房改造工程若干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税收政策
  (一)矿工房改造完工交付使用,职工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的,按房改有关规定办理。
  (二)矿工房改造工程在建期间未投入使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
  (三)矿工房改造工程在建期间的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对矿工房改造工程所建的住宅,比照普通标准住宅的有关规定,给予土地增值税的优惠照顾。
  (五)对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矿工房改造工程,其建设的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二、减免税的审批管理
  鉴于我省矿工房改造工程政治性强、时间短、情况复杂的实际,为确保减免税款用于矿工房改造工程,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将有关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及时报送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减免税的资料认真审核之后,按照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由省地税局集中审批。对不按规定办理或擅自予以减免的,一经发现,除追缴减免税款外,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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