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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农[1999]第9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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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农[1999]第95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农[1999]第9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第9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第9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9日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锦地税农[1999]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半导体总厂的6,8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给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中规定,计税价格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650万元与归还(支付)的800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及土地折成货币之和计算缴纳契税。
  三、对半导体总厂承受的800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权属,待正式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办理权属转移证明前,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契税。
  四、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房地产时,以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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