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3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38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10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9]97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印花税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进、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有关规定,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必须签订贸易或有关协议。因此,对能够提供的按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印花税;对不能或不便提供合同的,可按其进出口货物金额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设备引进合同类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95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在华未设机构)与国内企业签订的高设备引进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地缴纳印花税。国内企业未在合同签订地贴花的,应在企业所地在补缴印花税。
三、关于资金帐簿贴花问题
对未按《会计法》等有规定设置资金帐簿的企业,可按其注册资金核定计税依据,依率计征记载资金帐簿的印花税。对按规定设置资金帐簿的企业,按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装修装潢业合同贴花问题
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含装修装潢内容的,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贴花;其它装修装潢合同,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五、关于财产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当事人发生财产租赁行为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有关协议。因此,对能够提供合同的按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印花税;对不能或不便提供合同的,可按其租赁收入或费用金额核定征收印花税。
六、关于国家储存补贴性仓储收入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储存的仓储结算单据、储备计划、入库单等具有仓储保管合同性质的凭证属于仓储保管合同的应税范围。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免税规定前,对我市境内所属仓储企业的国家储存性质的补贴性仓储收入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确定为企业取得的政策性储备费用补贴收入(不包括利息费用补贴)。各有关仓储企业可采取汇总缴纳的方式,尽快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库。补缴税款追溯期确定为1998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