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盘锦市土地局征用溢洪区土地如何征税的批复
辽地税函[1999]第5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盘锦市土地局征用溢洪区土地如何征税的批复
辽地税函[1999]第5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18日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盘锦市土地局征用溢洪区土地如何征税的请示》(盘地税农[1999]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征用溢洪区内原计征农业税的土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各级政府的土地批件为依据核算税额,由实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委托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制定。
三、土地批件中已注明土地占用方式为征用、划拨的,不征收契税;土地批件中已注明土地出让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