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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1999]第5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买房后拆除建楼和个人买房办学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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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函[1999]第53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1999]第5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买房后拆除建楼和个人买房办学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买房后拆除建楼和个人买房办学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地税函[1999]第5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买房后拆除建楼和个人买房办学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地税函[1999]第5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18日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买房后拆除建楼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盘地税农[1999]77号)和《关于个人买房办学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盘地税农[1999]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盘山县工商局购买县拖拉机配件厂的房子属于产权转移,应按土地、房屋的实际成交价缴纳契税
  二、个人购买土地、房屋,无论有何种用途,均应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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