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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9]第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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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1999]第48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9]第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48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25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偷逃税行为,规范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核税机构
  核定房产税的组织机构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明确核定征收房产税的人员和负责人。
  二、关于核定对象
  有以下应税房产的,为核定征收房产税现象;
  1、本单位或个人自用无原值的房产;
  2、无租使用非主管部门又不能提供原值证明的房产;
  3、隐匿转移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
  4、以实物或其它形式抵顶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
  5、申报租金收入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的;
  6、其它经税务部门确定需核定征税的房产。
  三、关于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纳税人可到国家批准有权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主管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对不能提供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大连市房屋标准重置价格》(市区以外地区可按此办法依本地相应文件执行)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直接进行核定。
  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产,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制定标准(所定标准应报市局备案)进行核定。
  核定所依据的各类文件以最新下发的为准。
  四、关于核定程序
  1、应实行核定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填写《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表样附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对拒绝填写的,税务机关可直接填写“审批表”核定)。
  2、主管税务在认真核定《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的基础上,填写《核定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表样附后)。
  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组织评定机构对《核定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的有关内容进行集体审议。
  4、核税人员根据审批后的《核定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填写《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房产税。
  对在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本规定下达前的问题按本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略)
  附件2、核定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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