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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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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发[1999]31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1999]3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06-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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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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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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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9]3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9]3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年初已经普遍核定调整完定额的地区,此次仅进行补充核定定额调整工作,不再做全面调整。补充调整定额工作的重点是:婚纱影楼、洗浴业、娱乐业、个体药房、医疗诊所、美容美发、加油站、鲜花礼品店等行业。
二、没有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地区,要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重点行业进行调整。
三、届家税务总局要求上报的《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报表》,请各市于7月5日前报到省局个体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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