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社会中介机构提取酬金如何征税等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1999]第4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社会中介机构提取酬金如何征税等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1999]第4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8日
近来,有的基层税务局询问对社会中介机构提取酬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等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取酬金的税收处理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在自己本职业务范围内从事的“非技术性”业务(如查帐、验资、审计、代理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虽经技术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根据一定比例提取酬金,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对其从事的技术性业务(仅指“四技”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酬金,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标准问题。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其认定标准应严格按照《辽宁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执行。对于虽有民营科技企业证书,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