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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9]第6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销售大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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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1999]第65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9]第6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销售大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销售大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6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销售大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6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29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销售大包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销售大包干管理办法
  为强化企业销售,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我市地工产品的竞争力,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现将销售大包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销售大包干”的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物资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实行销售大包干。
  1、有较好管理基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正确核算企业产品成本、费用;
  2、企业专设营销机构,营销人员比较稳定;
  3、企业当年生产加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二、“销售大包干”的内容和形式
  1、“销售大包干”费用包括:
  ⑴实行销售大包干人员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差旅费以及推销本企业产品所需要的活动经费。
  ⑵企业所支出的交易费用。
  2、企业实行“销售大包干”即将大包干的费用同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以实际回款额为考核依据)挂钩。
  三、“销售大包干”费用计算比例
  实行销售大包干费用原则上控制在纳税人当年产品销售收入额的5%以内。
  四、“销售大包干”费用基数的确定
  纳税人当年使用大包干费用的标准以纳税人当年实际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回款额),加上当年收回以前年度的货款(不含税)为基数计算确定。
  五、“销售大包干”费用的使用和列支
  1、大包干费用的使用: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标准以内按实际需要使用大包干费用,税前据实扣除;凡提取使用的企业,年终可将未使用大包干费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抵顶下年使用大包干费用的标准。
  2、大包干费用的列支渠道:按规定使用的大包干费用中的工资和正常奖金随核定的计税工资渠道列支,其余部分在销售费用下列支;大包干费用也可以全部在销售费用下列支。
  工资和正常奖金: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是指人均工资基数(当年核定的工资基数/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实行成本工资是指人均成本工资。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将销售大包干人员的工资和正常奖金部分从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扣除以后,再计算确定该单位的效益工资;实行成本工资的企业,应将销售大包干人员剔除,再计算确定该单位计税工资总额。
  六、实行“销售大包干”审批程序
  1、审批资料的内容
  实行“销售大包干”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⑴企业实行销售大包干方案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⑵销售承包方案;
  ⑶填报税务机关印发的《销售大包干费用审批表》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承包方案和有关数据进行调查、审查,对纳税人在3%以内提取的包干费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纳税人超3%比例提取的包干费报市局审批。(销售大包干费用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个别纳税人确属需要,超过5%比例提取包干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上报市局批准后,可做适当调整。)
  3、审批资料的报送时间
  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应于每年三月末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需经市局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四月末前将审核后的资料报送市局审批。
  七、其他
  1、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应设立备查帐簿,以记录销售大包干费用的使用情况。
  2、企业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后,不得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
  3、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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