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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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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农[1999]第191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农[1999]第19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阜新发电厂、中保财产公司阜新分公司应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9-07-2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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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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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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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阜新发电厂、中保财产公司阜新分公司应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第19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阜新发电厂、中保财产公司阜新分公司应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第19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28日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阜新发电厂、中保财产公司阜新分公司应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阜地税农[1999]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契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农[1997]274号)规定:“凡1997年10月1日前房屋、土地权属已经转移或签订房产、土地转移契约书并预付价款的,按原契税政策执行。”因此,对阜新发电厂在1997年10月1日前支付的772.4万元的土地、房屋按原契税政策执行,应免征契税。中保财产公司阜新分公司和阜新发电厂在1997年10月1日后支付的106.6万元和167.5万元的土地、房屋,按新政策执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应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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