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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辽地税农[1999]第19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水产品苗种从事生产养殖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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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辽地税农[1999]第199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辽地税农[1999]第19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水产品苗种从事生产养殖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7-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水产品苗种从事生产养殖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第19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水产品苗种从事生产养殖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第19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29日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水产品苗种从事生产养殖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真正体现公平竞争、公平税负的精神,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现对照有关政策决定无论任何经济性质的单位和个人,凡是购买水产品苗种从事养殖生产的,一律免征收购环节苗种农业特产税,而从事水产品苗种经营的应照章纳税。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辽宁省农业特产税具体征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字[1995]第296号)第二项第五款规定向时作废。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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