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出凭证使用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所[1999]第20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出凭证使用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所[1999]第20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4日
省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支出凭证使用问题的请示》(辽地税沈发[1999]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科技人员在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下,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并从中取得一定报酬,而企事业单位作为支付报酬方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情况下,可由支付报酬单位持填写好的《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名单》经税务机关认定,并开据《辽宁省应税劳务统一发票》。税务机关可认定为合法的原始凭证。
二、根据《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四条二款“出版企业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并按定价(零售价)全额收取价款的,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10%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但不得直接支付给个人。”的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委托邮局发行可按此规定据实扣除;对企业自办发行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30%比例据实扣除宣传推广费;对按此比例确实不够支出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分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此复。
附件:技术交易奖金领取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