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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9]8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水泥生产企业自采自用石灰石课税数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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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1999]86号
文件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9]8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水泥生产企业自采自用石灰石课税数量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水泥生产企业自采自用石灰石课税数量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8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水泥生产企业自采自用石灰石课税数量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8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9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各分局:
  《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移送使用数量的。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根据水泥生产工艺流程及投料比重,经与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共同测定,水泥生产企业每生产1吨普遍成品水泥需投入不少于1吨的石灰石;每生产1吨矿渣水泥需投入不少于0.75吨的石灰石。因此,在对水泥生产企业自采自用石灰石征收资源税时,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石灰石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成品水泥产量确定石灰石用量,即对生产普通水泥,以相等于成品普通水泥的产量为其自用石灰石应征收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对生产矿渣水泥,以生产每吨成品矿渣水泥,按自用0.75吨石灰石确定应征收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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