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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个[1999]第25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阜新市阜锦开关厂将财政退回税款转增个人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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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个[1999]第258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个[1999]第25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阜新市阜锦开关厂将财政退回税款转增个人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阜新市阜锦开关厂将财政退回税款转增个人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个[1999]第25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阜新市阜锦开关厂将财政退回税款转增个人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个[1999]第258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0月13日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阜新市阜锦开关厂将财政返回税款转增个人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阜地税个[1999]151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阜锦开关厂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转制为私营企业过程中,将财政所退税款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个人实收资本,其实质为企业将资本公积金向个人作了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89号)精神,该企业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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