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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财税字[1999]第403号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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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财税字[1999]第403号
文件名: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财税字[1999]第403号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财税字[1999]第403号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财税字[1999]第40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30日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财税字[1999]278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2000年底前销售的,仍按大地税发[1999]95号文件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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