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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0]第5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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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2000]第52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0]第5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5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5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2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申报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各征收分局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关于税收缴款书的开具
  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0栏为正数,税务机关应按照第35栏填写的税额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若第30栏为负数,则应按照第30栏与第35栏税额合计数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具体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将全部税额分解开具;
  2、关于欠税额的确定
  纳税人未将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送交银行解缴税款,则税收缴款书开列的税额即为该纳税人本期所欠的税额,各征收分局应在2000年3月底前把在本局申报纳税的纳税人1999年底以前形成的欠税额核实清楚,并录入计算机内,以完整反映纳税人的全部欠税情况。
  各征收分局接到本文后,应立即开展对内、外部的培训工作,切实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落到实处。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平时不需报送,但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抽调核查时,纳税人应及时报送。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略)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略)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附件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
  表头部分: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专业外贸企业内销货物与出口货物实行分别核算的,可只就其内销部分及出口应征税的货物部分填报本表,对其出口实行免税和退税办法的货物不填列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四)“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号码。
  (五)“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的姓名。
  (七)“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目前所在地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八)“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九)“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类型填写。
  (十)“电话号码”栏,应填写纳税人目前使用的电话号码。
  “销项”部分:本部分的有关销售额、税额只反映纳税人在本期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税额。纳税人前期未如实、准确申报而在后期检查发现的,不在本表和本部分中反映。
  (十一)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的填写口径,为应征增值税的所有货物和应税劳务,包括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货物。“销售额”项,填写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销售额(包括财务上不作销售但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货物名称”项按同一税率货物的主项名称填写。
  (十二)第3栏“应税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十三)第4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和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它应按征收率征税货物(如销售未使用过固定资产的销售额、税额也在本栏填写)。
  (十四)第8栏“免税货物”指国内销售的免税货物和生产企业出口享受免税的货物。
  (十五)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应按货物的人民币离岸价填写。“进项”部分:本部分的各栏数额只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数。纳税人在前期未如实准确申报而在本期检查发现的相关数额不在本表和本部分中反映。
  (十六)“进项”部分,第10栏“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应按表中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的税率、征收率、扣除率分别填列,第11至17栏只填写“合计”项和“17%税率”项。
  (十七)第10栏“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本月数应根据本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及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注明和计算的并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进项税额填列。纳税人当期可以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及进料加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虚拟的进项税额亦在本栏填列。
  (十八)第11栏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
  (十九)第12栏“免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外购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货物和免税的应税劳务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出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二十)第13栏“非应税项目用”填写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具体是指用于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上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十一)第14栏“非正常损失”填写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包括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十二)第15栏“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用于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十三)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二十四)第17栏“其他”填写第12-16栏以外按规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含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十五)第18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末余额”填写纳税人期末尚未抵扣完的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税款计算”部分:
  (二十六)第20栏“销项税额合计”,本年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销项税额合计”本月数的累计。
  (二十七)第21栏“进项税额合计”,本年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进项税额合计”本月数的累计。
  (二十八)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原则上按纳税人前一纳税申报期纳税申报表第29栏“期末留抵税额”数填写。
  纳税人因接受各类纳税检查,且在本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调帐处理的,则在本申报期应对上期留抵税额做下列调整:
  1、经检查应补税,且补税额小于“少(未)记的销项税额或多记的进项税额”的,上期留抵税额=前一纳税申报期纳税申报表第29栏填写的金额-(少(未)记的销项税额或多记的进项税额-补税额)。
  2、经检查应退税,且应退税额小于“多记的销项税额或少记的进项税额”的,上期留抵税额=前一纳税申报期纳税申报表第29栏填写的金额+(多记的销项税额或少记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二十九)第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填写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应由退税机关退税的税额。此栏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出口退税”栏的本期发生额填写。本年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本月数的累计。
  (三十)第25栏“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的累计。
  “税款缴纳”部分:
  (三十一)第26栏“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应纳税额”本月数的累计。
  (三十二)第27栏“代扣代缴税额”,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
  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本期实际税负低于征收率部分的预缴税款也在本栏填写,即1(a)×征收率-(20栏-25栏)(计算结果≤0时,填“0”)
  (三十三)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填写纳税人税款所属月份上月末累计未缴纳或多缴纳的税额。本栏数为上一申报期纳税申报表第33栏数。
  (三十四)第31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月份上缴的税额(退税额做为本栏的减项)。
  查补(退)税额不在本栏反映。
  (三十五)第34栏“欠缴税额”按照第33栏数减去第35栏数的差额填写。
  “授权人签字”与“声明人签字”部分
  (三十六)未授权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声明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人签字”处空白不填。
  (三十七)授权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授权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声明人签字”处由代理申报人签字。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一)“财务指标”部分按照纳税人当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关栏目填写,其中商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栏按照《损益表》“商品销售收入净额”栏数据填写。
  (二)“销项发票”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开具普通发票”栏按照“备查资料”情况填写,“未开具发票”栏填写纳税人销售(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上述三栏均包括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税额。
  (三)“进项发票或凭证”部分各栏按照“备查资料”情况填写。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二)“填写日期”,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按发票份数填写,纳税人按本使用的,应换算份数后填写。
  (四)“本期开具”栏填写纳税人当期填开的发票份数,包括误填作废的发票份数和一本发票中剩余未开但按规定缴销的空白发票。
  (五)“本期作废或遗失”栏填写整本作废的空白发票和丢失的发票。
  (六)“交回未开发票”栏填写交回税务机关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异地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月销售额”和“本年累计销售额”栏填写由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但仍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收取货物并统一纳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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