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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0]1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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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2000]11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0]1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1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11号
  全文有效
  2000.03.02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地税个[1999]303号)文件(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劳务报酬所得凡实行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以便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
  对按现行政策实行定率核定征收的劳力报酬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除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外,还必须按月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已安装使用全市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专用软件的扣缴义务,报送统一格式的支付个人收入数据软盘。
  各企事业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有奖销售,凡直接向消费者或中间商个人发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属于《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凡以前规定与省局“三个规定”相一致的应继续执行,凡与“三个规定”相抵触的,应以“三个规定”为准,关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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