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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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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发[2000]12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2000]1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05-1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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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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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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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0]1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5月19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统一和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地税机关对本级直属机构和下级机关执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的检查。
第三条 辽宁省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均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执法检查分为全面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
(一)全面执法检查是指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对执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总体情况开展的执法检查。
(二)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执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际情况开展的经常性执法检查。
(三)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执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某项执法情况开展的执法检查。
(四)专案执法检查是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地税机关交办等情况对某个特定的执法情况开展的执法检查。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地税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主要分为准备、实施、处理三个步骤。
执法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
执法检查要依法进行,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执法检查查出的违法问题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准备
第七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要由法制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制订执法检查方案,确定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及处理等,统一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的四种执法检查的内容要按本条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要组成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非被检查单位的公务员。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由法制机构统一抽调相关人员实施;日常执法检查由法制机构人员实施。
第九条 执法检查实施前要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以符合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十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执法的全面情况,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涉税文件是否符合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检查各级地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2、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完备;
4、其他违反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对以前年度执法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是否已全部纠正。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和问题;
(五)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时,经执法检查组组长批准,可延伸向相关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
(六)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到国库、银行等有关部就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七)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的方式可根据上级的部署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灵活采用。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要向被检查单位核对事实,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要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要将检查结果向被检查单位说明、听取意见,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提交检查单位。
检查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结果、处理意见、被检查单位意见、检查单位意见等。
(检查报告式样附后)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地方各级人大制定的与税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同级地税机关要向发文机关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由发文机关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停止执
行。
第十五条 对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与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同级地税机关在停止执行的同时,要向发文机关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告。若本级政府不更正的,由上一级地税机关提请同级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 对地税机关制定的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或者其他部门制定的与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涉税文件,要由本级地税机关限期发文纠正,并将纠正该文的文件抄送上一级地税机关。若逾期不纠正的,由上一级地税机关直接发文纠正。
第十七条 凡是与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具体执法行为,地税机关必须纠正。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应征未征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按税务稽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一般要于检查工作结束后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下级地税机关限期整改和报告整改结果。根据实际需要,上级机关也可对下级机关的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对本级地税机关直属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一般要于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检查单位要及时向政策制定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过错的,要按《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地税机关和人员的责任;发现违纪问题的,交由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税法”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法律、涉税行政祛规、涉税行政规章和省级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志行政诉讼法等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涉税文件”包括正式文件以及各种形式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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