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户建帐费用扣除标准、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第4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户建帐费用扣除标准、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第4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15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根据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为鼓励个体工商户自觉建帐建制,并使之与其他建帐征收的企业在费用扣除上大致相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个体建帐户部分费用扣除标准、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调增为每月800元;从业人员计税工资限额,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以内据实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发生的医疗费用、独生子女费、托儿费等,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按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三费”(即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比例税前计提,分别用于医疗开支、工会活动支出及组织参加培训等。
四、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应于每年年初向主管地税机关上报计划,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税前据实列支。未经审核批准的,比照当地行政机关的出差补助范围和标准予以税前列支。
五、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凭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享受的每人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子女14周岁前,可在税前列支。
上述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