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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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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发[2000]62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0]6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07-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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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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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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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6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62号
全文有效
2000.07.24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扣除项目及标准,按我市现行的具体规定执行。
关于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个[2000]20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78号)要求,现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重新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在扣除800元和我省确定的100元定额费用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月计征,并由足球俱乐部代扣代缴。
三、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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