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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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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沈发[2000]43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沈发[2000]4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河道工程维护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12-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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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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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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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河道工程维护费的通知
辽地税沈发[2000]43号
全文有效
各纳税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12号令《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将征收2000年度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河道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费时间: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8日。
二、征费地点:省地税局沈阳分局办税服务厅。
三、需携带资料:2000年的收入帐和工资手册。
四、征费标准:(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0.1%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0.05%计征。(二)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05%计征。(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05%计征。(四)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1%计征。(五)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按每人五元定额征收,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代交。
五、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以上不缴纳河道费的,处以5%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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