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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2001]第5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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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发[2001]第50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2001]第5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1]第5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1]第5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2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以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凡向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以及再向职工支付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接受地税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纳税检查。
二、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及《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将每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其他所得,应与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负责汇算清缴工作。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尽快适应财政工资发放制度的改革,对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财政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发给职工工资以外的其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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