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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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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函[2001]87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1]8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6-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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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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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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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1]8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1]87号
全文有效
2001.06.25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1]3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据调查,我市也有一些单位发行了类似的企业债券,如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于1998年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了三年期1.8亿元的引碧供水工程债券,并将于2001年10月6日至11日兑付本息,涉及个人所得税748.44万元。请各有关的基层局加强对此类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将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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