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债券利息、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1]第20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债券利息、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1]第20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2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59号)精神,现将企业债券利息、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集资利息,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辽地税个[1999]263号)以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1]89号)的规定,按照兑付利息全额的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市地税局要与当地人民银行和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对本地区企业债券利息、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照政策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