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函[2001]第253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1]第25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沈阳催化剂厂等7户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1-09-24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沈阳催化剂厂等7户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1]第25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沈阳催化剂厂等7户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1]第25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9月24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沈阳催化剂厂等7户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请示》(沈地税发[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同意对沈阳催化剂厂等7户企业按照沈阳城市规划的要求,易地搬迁重建而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详见《土地增值税免税明细表》)。
特此批复。
附件:土地增值税免税明细表(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