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函[2001]330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1]33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弓矿公司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1-11-14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弓矿公司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1]33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14日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弓矿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辽市地税发[200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弓矿公司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15号)规定,弓矿公司开采铁矿石应纳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原矿,即移送选矿厂的原矿数量。
二、关于回选矿石缴纳资源税问题
弓矿公司露天矿在剥岩过程中,从所剥出的岩石中回选部分矿石,再次回收利用,这种行为属于开采资源税应税矿产品,无论自用或销售,均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课税数量为从岩石中回选出的矿石数量。
企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可按有关政策规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特此批复。 |
|